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 存在医疗行为: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这里的医疗行为不仅包括直接对患者进行的身体上的治疗,还包括诊断、预防、保健、康复指导等一系列与医疗服务相关的活动。
2. 患者遭受损害:指的是由于医疗行为导致患者身体健康受损或财产损失等情况的发生。这种损害可以是身体上的伤害如器官功能障碍、残疾等,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的损害比如精神痛苦等。
3. 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患者的损害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不当医疗行为直接引起的。判断这一点时需要考虑如果没有该医疗行为是否会发生同样的损害后果等因素。
4. 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这里的过错主要指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规定,或者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这种过错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在实际操作中,确定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往往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详细调查和科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