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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开具的规则有哪些?

处方开具规则是保障医疗用药安全、合理、有效的重要依据,以下是详细介绍。

首先,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这要求医师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准确判断患者病情,选择最适宜的药物进行治疗。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这样规定能保证处方的时效性,确保药物治疗方案与患者当前病情相匹配。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此规则既能满足患者基本用药需求,又可避免药物滥用和浪费。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这有助于避免因药品名称不统一而导致的用药错误。

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此外,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总之,严格遵循处方开具规则,有助于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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