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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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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介绍:

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不属于医疗事故:(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部分内容)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在本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和血球压积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经治医师应当根据医院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血科(血库)。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处(科)批准(急诊用血除外)。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

(一)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

(二)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

(三)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十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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