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规高频考点汇总
1.卫生法
卫生法渊源 | 制定机关 | 备注 |
宪法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根本法,最高的法律效力 |
卫生法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药品管理法等 |
卫生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 |
卫生行政规章 | 国家卫健委 | 卫生政府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相抵触 |
卫生标准 | 国家卫健委 | 强制性卫生标准 |
2.卫生法的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3.公共卫生法的主要目的是以公众健康为中心,以预防为主要途经或方法,实现政府保障公民健康的职责。
4.疫情控制中,对病人及携带者,给予隔离,对疑似病人,在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在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必要措施,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进行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5.传染病分类(甲类、乙类、丙类):
甲类:鼠疫、霍乱;
乙类:主要是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6.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对乙类传染病中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7.甲类、乙类甲管传染病2小时内上报;剩下的所有的病情需要在24小时内上报。
8.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9.职业病诊断异议的处理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10.《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11.《献血法》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ml,最多不得超过400ml,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12.预防接种: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需办理接种证。
13.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14.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形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①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③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④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⑤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⑥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15.《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16.婚前医学检查内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17.《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母婴保健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18.《母婴保健法》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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