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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执业医师「卫生法规精编考点」速记21-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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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考点:

21.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疫区,是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2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23.《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24.《献血法》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ml,最多不得超过400ml,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25.《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①双方自愿协商;②申请人民调解;③申请行政调解;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26.医师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1)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2)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3)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4)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5)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6)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28.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①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②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9.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设备和场所警示标志的设置:放射性核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应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30.假药与劣药:

假药: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③变质的药品;④药品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劣药:①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②被污染的药品;③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④未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⑤超过有效期的;⑥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⑦其他不符合标准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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