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开具处方药的专业人员主要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具体来说:
1. 执业医师是指经过国家统一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医生,他们可以在其注册的医疗机构中独立进行医疗活动,包括诊断疾病、开具治疗方案及药物等。
2. 执业助理医师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可以协助执业医师开展诊疗工作的人员。例如,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经所在单位批准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简单的医疗活动,并可开具一定范围内的处方药。
此外,《处方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药师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开具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调剂处方。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药师可以直接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或独立开立治疗方案,而是仅限于根据执业医师开具的医嘱执行药品调配工作。
总之,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主要由具备相应资格认证的专业医疗人员负责开具处方药,以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安全。其他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开具处方药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