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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负责医疗事故的监督管理?

在中国,医疗事故的监督管理主要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来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理中的职责。这些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以及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等。

此外,对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的医疗事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直接介入调查,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支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医疗机构内部同样设有质量控制部门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减少医疗事故发生的风险。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再到具体医疗机构,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参与到了医疗事故监督管理工作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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