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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关于开展2022年全市内科护理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医学教育网2023-02-04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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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卫生健康委员会官微发布了关于开展2022年全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为了帮助各位考生了解,医学教育网整理分享如下: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各市属医院,委直属各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2022年度全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材料上报时间、地点

全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上报时间为2023年2月19日全天,地点:大庆市委党校(具体房间号另行通知)。

二、申报材料相关要求

(一)评审依据

2022年全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执行《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社发〔2016〕88号)和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庆人社发〔2016〕10号)文件。

(二)学历与资历

1.学历要求

(1)凡申报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具备《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规定的临床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与卫生学、药学、护理学等专业相应学历,且与申报专业相符。

(2)学历(学位)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各种学业证书、专业证书、修业证书、结业证书、委托培训证书等非国民教育证书,以及非本专业(包括继续教育培训)证书,不能作为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3)多层次学历申报人员,如中专、大专、本科,需提供各层级学历的毕业证、学位证原件。

2.资历要求

申报正、副高级职称,需提供已取得各级别(包括初、中、副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如为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初、中、副高级任职年限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

(三)专业考试成绩

2022年全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成绩:通用类60分(含60分),基层类、抗疫一线医务人员及全科医学专业55分(含55分),援鄂医务人员50分(含50分)。《2022年全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或免试单》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事科统一打印盖章后发放,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四)岗位聘任

申报正、副高级职称人员必须符合现专业技术资格被聘在岗1年以上的条件。事业单位编内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编制平台打印的个人信息表、被聘在岗1年以上的最后一次《岗位变动工资审批表》及《2022年度晋升工资审批表》;非编内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流动人员审查表》(附件8)、聘用合同原件及1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社保经办机构盖章)。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供申报专业与现岗位一致的《岗位合格证明表》(附件6)。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等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流动人员审查表》(附件8)、聘用合同原件、1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社保经办机构盖章)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工作业绩及学术成果

提供最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3。

根据黑政办明传〔2020〕13号文件规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

(六)继续教育学分

提供《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技术职务晋升周期审验登记表》,此表须有已审核水印,右上角须有防伪二维码为周期审验合格。

(七)基层服务工作

1.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黑人社规〔2017〕28号)“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县及以下基层或对口帮扶的医疗机构累计服务应不少于 1 年”要求,有关人员申报材料时,除提供《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工作经历申报表》(附件7)外,还应提供反映本人基层服务工作的佐证材料(如:基层服务工作时的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志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授课或出诊照片)。

2.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支持基层提升服务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医规发〔2017〕45号)要求,二级甲等医院有关人员申报材料时,除提供《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工作经历申报表》(附件7)、《城市卫生支农工作手册》外,还应提供黑龙江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协议书及反映本人支农工作的佐证材料(如: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志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授课或出诊照片)。

3.支农服务、援藏、援疆、援外时间可作为基层服务的累计时间。援藏、援疆、援外有关人员申报材料时应提供派遣通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经历,视同其在基层或对口帮扶医疗机构服务1年经历。

4.二级乙等(含二级乙等医院)以下医院及非公立医院有关申报人员,职称晋升前到基层服务时间不作要求。

5.根据医院科室设置要求,心外科、小儿外科、放疗、核医学等县医院未设置或者非常设诊疗科目,有关申报人员职称晋升前到基层服务时间不作要求。

(八)基层人员

1.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指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级职称时,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黑人社发〔2016〕88号)文件中的《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基层》申报,评审标准按照基层评审标准执行。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执行。

2.基层申报人员如按《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基层》申报,平台申报评委会选择基层评委会,需填写《基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4),经申报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加盖公章。主管部门要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右上角注明“基层”字样。

(九)同级改职

同级改职人员需提供《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附件5),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右上方注明“改职”字样。

(十)在高级职称评审中,申报人员、申报单位、主管部门需通过“黑龙江省职称服务平台”(IP地址:,个人用户使用个人登录端口、单位及部门用户使用单位登录端口)录入、审核、上报参评人员信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由申报人员按要求在“黑龙江省职称服务平台”填报、自行下载打印。平台使用技术问题咨询电话:0451-87097652、87097653。

各县(区)、各单位报送评审的材料要清晰规范、签章齐全、手续完备。报送参评材料时,需同时报送《大庆市卫生系列拟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册》(一式3份及电子版)、推荐方案、公示报告、推荐报告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评审材料,不予受理。

上述材料装订要求详见附件9。

三、评审收费

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发改价格〔2022〕457号),高级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300元/人。

四、其他要求

1.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2.申报人员计算任职资格、聘任时间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等各类评聘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31日,通过人员任职资格从2022年9月1日算起。

3.各申报单位要认真做好推荐工作。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兼顾科室(岗位)设置、学科建设和正副高之间结构比例等综合因素,合理推荐参加市级评审人员,并且推荐总人数不得超过各单位高职岗位核准数量的6%。编制外聘用人员(不含未落编但已按正式职工管理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免考人员不占用本单位推荐评审人数指标。制定和完善推荐办法,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机构的推荐标准,推荐标准经单位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备案;要设立推荐委员会,成员中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低于三分之二,在推荐工作中需严格执行回避原则,推荐人员需由推荐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同意票数达到总票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能予以推荐;要认真贯彻职称政策公开、推荐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评审结果公开、聘任岗位公开,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在单位进行展示的“五公开、一展示”制度;要严格执行申报公示制度,申报人员名单需在本单位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推荐。各县(区)主管部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做好申报人员材料的审查。要制定审查办法,完善审查程序,严格审查管理,根据有关规定,一是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对申报人员品德、学历、资历、岗位聘任、继续教育、卫生支农、专业技术考试、岗位合格证明、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等进行严格审查;二是要对材料的填写(包括工作业绩、论文及个人真实性承诺签字和基层单位盖章、基层推荐票和年度考核结果等)项目,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漏项现象发生;三是要对材料真实性予以认定,单位主要领导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防止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不断提高审查质量,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4.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20〕13号),严格执行“只可就近享受一次”的政策规定。

5.在高级评审委员会审查材料时,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补充材料;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其他审查表缺项的申报人员材料,将不予参评或不予通过。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人员、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在学历、资历及所有业绩和成果材料、考试与考核证书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参评或已获资格,并将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两年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同时追究单位和主管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1.《评审材料目录表》

2.《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业绩、学术成果材料目录》

3.《申报高级职称工作业绩及学术成果要求》

4.《基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任职资格申请表》

5.《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

6.《岗位合格证明表》

7.《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工作经历申报表》

8.《流动人员审查表》

9.《评审材料装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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