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药监部门将正式实施新的《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该办法不但从源头确保药品质量,而且对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责任做了规定。
去年7月1日,药监部门正式实施了《自治区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依据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质量负责人授权,并由其对药品质量承担最终责任,但这一《办法》没有对质量受权人的责任进行规定。新《办法》对受权人的责任有了明确规定:如果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发生严重药品质量事故、在药品GMP实施工作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确认书的,企业要追究受权人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受权人的法律责任,并在5年内将不得向区内任何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受权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