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浙江省卫生厅网站获悉,近日,浙江省卫生厅、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浙江省基本药物制度首批实施县(市、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0〕29号),通知确定了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临安市、桐庐县;宁波市慈溪市、北仑区(含大榭开发区)、鄞州区(含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等30个县(市、区)作为首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地区。《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力社保(人事、劳动保障)局、物价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基本药物制度首批实施县(市、区)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