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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化妆品命名禁用暗示医疗效果的词语

医药网201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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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下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根据规定,化妆品命名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禁止使用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根据规定,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化妆品命名指南》列举了一些“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根据该规定,如特效、全效、奇效之类的绝对化词意,如处方、药方、药用之类的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等都被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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