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第二十条第二款,《湖北省零售连锁企业(含连锁门店)验收实施标准》第四十二项、第四十三项以及《湖北省药品零售企业(含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第十七项、第十九项的规定可以看出,验收现场需有药品存放才能符合验收标准。但GMP、GSP以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等规章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药品,否则,将受到处罚。这就使得新开办的还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无法购进药品存放于验收现场。所以,笔者建议应修订验收实施标准中需要有药品存放的条款。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第二十条第二款可修订为“应有药品与非药品、内服与外用药品、易串味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药品中的易燃等危险品种与其它药品分开存放的库(柜)及其相应的标识。”《湖北省零售连锁企业(含连锁门店)验收实施标准》第四十二项可修订为“经营拆零药品的,应设有适于集中存放拆零药品的专柜”;第四十四项可修订为“在营业场所应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摆放的专柜及其相应的指南性标识和警示语”。《湖北省药品零售企业(含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第十七项可修订为“经营处方药品的应设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柜和相应的标识及警示语”,第十九项可修订为“陈列药品应有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与一般药品分开存放的专柜及相应的标识。”医`学敎育网搜`集整理通过上述对验收实施标准的修订,验收现场就不必要有药品存放,也就解决了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无法购进药品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