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建立一支专业理论扎实、技术精良、职业行为规范、依法执业的执业药师队伍。
二、工作思路
1、制定执业药师配备规划,明确总体目标。
2、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执业药师的数量并不断提高素质。
3、突出重点,加大政策导向力度。
一是将推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与GSP认证工作、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相结合,把企业配备执业药师作为GSP认证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考核内容之一。
二是推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工作与整顿、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净化药品市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
以药品经营企业为切入点,以药品零售企业为重点。先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中心城市大中型零售药店抓起,与发放《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推行GSP和推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相结合。药品零售企业中凡是被允许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限期配备执业药师。
4、加强宣传力度,统一和提高认识。通过各种途径在全社会开展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宣传工作,特别是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加大宣传力度。调动企业配备执业药师的积极性。
5、加快执业药师立法工作。力争早日出台《执业药师法》,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提高执业药师的法律地位。
为此,要做好执业药师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
三、具体措施
由于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特别在工作初期受到管理体制的制约,造成了执业药师队伍存在三个方面不足。一是执业药师数量不足,二是执业药师的分布不尽合理,三是执业药师的整体素质需要提高。解决好这三个方面的问题,是执业药师工作的当务之急,也是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为此,执业药师工作将遵循“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方针,主要围绕扩大执业药师队伍、调整执业药师分布、提高执业药师整体素质三个重点开展。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文件精神,在严格掌握执业药师资格准入标准的前提下,采取以下有效措施扩大执业药师队伍:
1.拟在药品使用单位中开展执业药师认定工作。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本次认定是1995年和1996年分别在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进行执业药师认定工作的延续。认定的对象为1994年3月15日前按国家规定评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连续直接从事药品使用工作五年以上或累计十年以上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2.拟开展一次性考试认定。目前执业药师远远不能满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需求。特别是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执业药师的需求矛盾更为突出。为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人事部协商:拟对部分药学技术人员实行单科一次性考试,通过即获得执业药师资格的特殊政策。
(二)做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鼓励人才合理流动。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于2000年4月 14日以国药管人(2000)156号文件下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各地区要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成立专门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注册过程中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鼓励执业药师向零售药店流动。
(三)加强继续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全面提高执业药师整体素质。通过修订《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规范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行为,加强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监督管理力度,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开发适合的继续教育课程,促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发展,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素质和执业水平。在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初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重点是解决执业药师尽快适应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要求的问题,将制定相关的继续教育必修内容,加大这方面的培训力度。医学|教育|网
(四)加强药品经营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着手研究制订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要点是要求在药品经营机构中关键岗位从业的人员,必须经过规范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为配合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从业资格将实行全国统一管理,以提高药品经营机构人员的整体素质,同时弥补执业药师的不足。
(五)加快执业药师立法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执业药师立法工作纳入局二000年立法工作计划,拟设立执业药师立法基本研究项目,下设三个子课题。一是外国药师管理法律(规定)的比较研究。
主要是整理研究国外施行药师制度的特点,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借鉴。二是我国药师管理法律(规定)研究。主要是整理研究我国药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总结我国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经验;补充完善我国执业药师管理的政策要点。三是我国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调研。主要是收集整理我国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确定我国现有各级各类药师的人数、来源、分布、现状以及需求。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建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负责国家执业药师有关政策、规章制度的实施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登记、继续教育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