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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县药监局长述职报告

2009-04-15 09:06 来源:医学教育网

  今年以来,在市局党组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带领全局人员,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解放思想大讨论会议精神,按照“四个”的工作目标和“一二三四二”的工作思路,不断整顿和规范全县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成绩。

  主要工作有以下几方面:

  (一)健全机制,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县域食品安全工作

  我县是旅游县,又是食品生产加工大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2007年以来,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我局紧紧围绕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扎实推进县域食品安全工作,受到了县委、县政府和市局的好评,具体做法还被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食品安全工作简报第6期)。主要抓好五方面工作:

  一是抓谋划部署,多次协助县政府组织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明确总体思路、工作重点、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二是抓明确责任,县长与各乡(镇)乡(镇)长、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一把手,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状》,明确了各部门责任,避免推诿扯皮;三是抓制度建设,协助县政府建立了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对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制度、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制、投诉举报处理制度、重大事故应急制度、宣传机制、食品安全监管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四是抓专项整治,以特色食品咸鸭蛋、松花蛋、糕点、熏鱼为重点品种,以宾馆、饭店、旅游景点、集贸市场中的餐饮摊点、学校食堂、单位集体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为重点单位,以春节元旦双节检查、“3.15”检查、夏季旅游季节、“五一”、“十一”、“中秋”等时期为重点时间,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采取签订食品安全质量保证责任状、明查暗访相结合,编发简报、集中曝光等形式,确保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落到实处。

  (二)忠实履行职责,确保人民用药用械安全

  为了加强药械监管,依法积极履行职责,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专项检查为手段,采取多种措施,内外兼修,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截至12月25日,我局共出动执法车辆310台次,出动执法人员507人次,监督检查涉药单位816家次,立案436起,结案436起,其中简易程序案件403起,一般程序案件33起(其中重大案件2起),罚没收入210000.55元,圆满完成罚没任务目标。

  1、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管理,提高监管效率。为提高药械市场监管效率,强化监管责任,主要采取三项措施:一是对药械监管工作进行详细分解,突出监管重点;二是重新修订了岗位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落实到人,并与目标管理考核等挂钩,从而强化了行政执法人员监管意识,提高了监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三是集中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了执法人员水平。

  2、多措并举,确保群众用药用械安全。一是按照责任区域划分,全面对零售药店展开gsp认证跟踪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责令整改,对存在的困难手把手的帮扶。二是建立健全了药品使用单位监管档案,对全县涉药单位全面监管,逐一摸排隐患,针对假劣药品易发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个人)、重点品种不定期进行突击检查,避免了监管盲区的存在。三是狠抓药品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组织开展了对“人血白蛋白”、假狂犬疫苗、“广州佰易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静注人用免疫球蛋白”、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马来酸曲美布汀片”、违法广告药品列线呔、2006年度假冒西藏企业之名生产、销售的假冒药品、医疗器械等专项检查,截至目前,未发现问题药品。四是加强药品“两网”建设,确保用药安全。积极协调各乡镇,加强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充分发挥监督网的作用,今年上半年,由信息员举报,查出了一起重大案件。为了便于监管,修订药品供应网络图和药品监督网络图,并将供应网络图上墙公开,随时了解监管动态。

  3、继续推进药械市场专项整治,加强药械监管

  按照市局和县委、县政府要求,继续推进药械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药械市场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

  一是签订责任状,强化责任制度。为保证药械专项整治顺利进行,对内,局长与副局长,副局长与执法股室层层签订责任状;对外,与药械生产、经营单位签订责任状,真正树立企业负责人是药械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

  二是召开全县药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防疫、保健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各药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预防、保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开展自查自纠,自行整改。之后,围绕专项整治重点内容,进行全面排查,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车辆71车次,执法人员223人次,检查涉药单位156家,立案19起,对部分经营企业存在月养护记录养护品种不全等问题,已责令限期整改。

  三是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问题,现正与安新县广播电视局协商建立药品广告审查备案制度。

  四是推行“假一赔十”规定。在各药品经营单位悬挂“假一赔十”警示牌。消费者购买到假药,一个月内携带所购药品票据、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到药监局投诉,经查实后,责成药品零售企业按照“假一赔十”数额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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