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述职报告
2009-04-01 11:48 来源:医学教育网
玉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主任法医师杜连义
杜连义、男、1954年出生、系河北省五田县人、中共党员、大专文化,1974年2月开始从事医疗工作,1980年4月调到公安系统任法医检验鉴定工作至今。
自从事技术工作以来,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种法规,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先后经过河北省政法学院)原政法干校)、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华北煤炭医学院和国家公安部第二研究所(现公安部法医物证鉴定中心)等地的专业学习和培训,具有良好的文化修养。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能够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医学基础理论与侦查工作结合起来,在从事各类案件的现场勘查、法医学检验(包括尸、活体损伤检验签定、病理、解剖检验鉴定、法医物证检验鉴定等)。
工作中,利用技术手段,检验并侦破了多起重(特)大案件,如:2000年8月20日,玉田县窝洛沽镇潘庄子于志永(男、13岁)、许国全(男、11岁)被绑架杀害案件;2000年12月亮甲店镇王素平(女、36岁)被杀害案件的尸体检验及案情分析;2002年3月1日唐自头镇小山王庄村黄庆会(女,32岁)死亡案的尸体检验及现场分析;2002年3月15曰,玉田镇西关村董克俭(男,64岁)被杀害案件;2002年2月25曰郭家桥乡五马桥村李瑞江(男,60岁)、周立华(女,16岁)凶杀案件多处现场物证的提取,尸体检验;2003年3月破获的重特大积案:即:1995年10月21日发生-郭家挢乡江家铺村西的团伙抢劫杀人案件。从保存7年之久韵现场物证(手套)痕迹,血迹分析上予以认定,使该团伙抢劫杀人案件得出准确结案。2004年7月10日,玉田县,石臼窝镇芦岬岫树大队书记马俊杰(男,34岁)被杀害案,身负多处损伤,死于河里,从死因分析上给予准确定案:2004午8月16日大安镇前螺山村水泥厂推销员刘宗千(男,41岁)被杀害并王兆永(男,38岁)同巢死亡案件的现场勘查、作案形式的设定发尸体损伤的检验鉴定等案为侦查提供了可靠线索和方向,也为破案和审判机关提供了大量可靠的证据材料。
由于本人的刻苦努力,工作上有了一些成绩,多次受到县、市、部级嘉奖,曾被唐山市委、市政府授予“唐山市公安系统优秀技术员”和“岗位技术能手”的光荣称号。曾当选为玉兰县第九届人年代表大会代表和中共玉兰县委员会第3次代表大会县直机关党代表;有关事迹材料曾在《玉田科技报》、《唐山劳动日报》、《河北劳动人事》和《唐山公安报》上登载。先后撰写了《关于尸蜡形成之静电学说理论的探讨及其实验》等二十余篇检验技术和理论研究方面的论文或论著。分别在市、部级和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获得了中围刑事科学技术协会首届研讨会优秀科技论文二等奖(深圳)、并参加了第二次全国法医代表大会(无锡),第四、五次法医学术研讨会:取得了全国刑事破案研讨会(北京)及中困刑事警察学院学报等刊物上多篇论文的优秀论文奖。获99‘香港国际中西医学术交流暨卫生教育新进展论坛大会“紫荆花医学科研奖”。并受聘为香港基础医学研究会理事。箕代表作有《关于枪杀案件的损伤检验及重复使用弹头的分析》《利用切线位X光片推断颅啮损伤程度及其讨论》、《论微量痕迹物证检验在侦查破案中的应用》、《从一起杀人焚尸案件的侦破始末谈法医对损伤检验及物证鉴定作用》《关于尸蜡形成的静电学说理论探讨及其实验》《一起全尸蜡的检验报告》、《从多种损伤中确定主要损伤致其致死因静素》、《论静电场对尸蜡形成的影响》、《论加强刑事技术工作,为侦破案服务》、《汽车废气中毒死亡分析》、《罕见自杀形式一例报告》、《论自制手枪的烟晕范围在人体及衣物上的分布特征》、《静电场与尸蜡》、《尸蜡与化石》、《交通事故案件中多人死亡及焚烧尸体、尸块的个体识别》《论物证检材的保存对重特大疑难案件侦结的作用》等,其中,“重复使用弹头”这一重大发现,填补了枪支档案检案中的一项空白(公安部有关领导尤为重视):尸蜡形成之静电学说,理论的探讨,率先提出了静电场与尸蜡形成的关系,丰富了国内乃至世界法医学理论的内窖。这对于推断死亡时闻,抛尸环境、损伤性质以及考古学揭示人类生物学理论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汽车废气中毒死亡分析”。文中所涉发的汽车废气在封闭的场合内呈“激进型增值现象”,其理论答辩获得了首届传统医学博士论坛大会香港“紫荆花杯医学金奖”,并获得了医学博士学位证书。
现我为唐山市法医学会理事,也是中国法医学会和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学会会员。相信自己能把握对机,与时俱进,在祖国的法医学专业上再展宏图。谢谢!
河北省玉田县公安局副主任法医师杜连义
提要:
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份,在玉田县中南部地区连续发生了强奸杀人,伤害妇女的系列案件,案件几经周折,在笔者亲手检验的一起伤害女青年的案件中,发现了线索,使这个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于建芳,落入法网,在狱中,经有关情报提供:2004年9月期间,玉田镇东关村少女郭洪伸失踪,也是其系列案件之一,经慎密勘查,于2005年7月26日发现尸骸一份,于该尸骸所发生的双极性变化以及生前如何被劫持、致死、弃尸的过程,有待于客观性、理论性的推理判断和现场重建了以证实。
关键词:尸骸,白骨化。绳索。双极性尸体变化。
现场重建MtDNA玉兰县地处唐山市西北部,是京津唐地区的结合部,这里曾发生系列强奸、杀人案件。继大黄家铺村麦地里杀人案件之后,又有数起伤害青年女性的案件;后来经过多方侦查,案什一告破(其他案件另案分析)。犯罪嫌疑人于建芳,男,35岁,系远离
玉田县城60华里南侧的窝洛洁镇人。那么,于建芳杀害郭洪伸案件的犯罪事实,是如何被证实的呢?
一、现场尸骸及物品的发现
2005年7月26曰在玉田县城中偏东部即玉田镇东关村展开了一场打捞)骸、散落的尸骨及附着物品并现场重建的紧张工作,笔者以及玉田县公安刊警大队的部分刑警队员,和副局长,都亲自参与了这项工作。打捞中首先发现在弃尸坑池内有一件绿色长袖童装运动衫。后背部割开,其特征发现印有“SPORT”及“小脚丫”的卡通图案,打捞出的尸骸、臀以上躯体,己当成白骨化。软组织均已脱离溶解,可显见颅骨、颈骨、肋骨及胸腰椎体,骨髂间不连接。头面部检查,毛发头皮均脱落,头颅外形完整,无破损现象,面部已呈骷髅状;打捞到毛发一部,测发长为15-20cm呈黑色,双上肢骨骼分离,肘部以下尚存尸蜡样变的部分软组织,右手腕部系有尼龙绳索,并绳索套一端游离另一端绳索套其高度可与颈部相吻合(该绳索呈灰黑色,经洗涤后可见为乳白色)。臀以下(包括盆腔组织)己呈尸蜡样变。双上、下肢分离,部分手指及脚趾自行脱落:尸表及尸骨检验已无法辨认尸体上的异常痕迹。将分离的尸骨、蜡样改变的尸块拼接复位,可见,尸骸、骨骼完整,为一人所留。
二、特殊地理环境、双极性尸体变化及尸体附着物的分析
打捞(弃尸)现场位于玉田镇东天村安小街一僻静的小港内,港宽5米,交通。虽方便,但地处偏离闹市区,人员稀少,尤其是晚10时后,己基本上无人出入。打捞尸体的中心现场系该港路南侧郭姓的一家东北角院墙外部厕所后的粪池内,该粪池有两块水泥板覆盖。深为160cm。宽80cm,长120cm,内有粪便及液体约4/5,房产述约有2年未掏过。该处为阴面且通风好,气温环境凉爽,所以该粪池底1/3的温度较低,常年保持在4-2℃温度;其上2/3的温度接近于地面温度。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和适应尸体变化的特定条件,使尸体在粪池内形成了“双极怀尸体变化”,即发生了两种不同变化的晚期尸体现象;接近地面温度的上部趋向破坏型的现象发展,形成了高度腐败到软组织脱落的尸骨分离的晚期尸体征象;而低于地面温度过接近底面的低温地段的尸体部分,则向保存形尸体发展,形成了节段性尸蜡的形成。然而在尸蜡形成的部分盆腔组织的蜡样保留,很容易辨认出死者的器官(受子宫),
从而很容易确定死者的性别,而双极发展的晚期尸体现象的出现,则可较准确的推断其死亡的时间。在保存型尸体部分可以推断并分析死者生前的大致身份,而其身上所带的绳索并可见缠绕部分和游离部分,在自然死亡的尸体检验中是种反常现象!所以,在刑事侦查中应视为一种自己难以达到的,即他人所为的行为:从现场分析来看,尸体发现地点及其隐蔽性,不可能自己落入池内,义将水泥盖板盖成恰到好处。
三、作案方式及死亡原因及现场重建的客观分析
通过打捞后的尸骸检验可见,臀以上躯体已成白骨化,软组织均已脱离,溶解,并颅骨、颈骨、肋骨及胸、腰椎体,骨骼间不连接,而臀以下(包括盆腔组织)己呈尸蝽样变的尸体现象。且双上肢肘以下的前臂部分,由于体位较低,“尚存尸蟒样变”的部分软组织,从而发现并保持了原始状态的“右手腕部系有尼龙绳索”。该处(要点部位)固定以后,再经尸骨拼接比对、测量,另一瑞游离绳索环可以与颈部相吻合。故推甄应有绑架及勒颈行为,基于上述现象物品(绳索)附着物及携带方式,并测量、比对、进行现场重建的客观情况:应为死者被歹徒劫持、绑架实施犯罪(如强奸)后又杀人灭迹,将其勒颈致窒息状态,又将其移尸至该弃尸地点,将厕所外粪池的水泥益板掀开,将被害人抛入池内,义盖上水泥盖板,隐匿罪证。此作案过程后来在审讯过程中,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了以证实。可以证明分析测量和判断结2005年8月取打捞后的尸骸长骨及毛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DNA榆验,经处理后提取到了该物证的mtDNA,又与原丢失女孩的母亲(失主:苗志媛,现玉田县东马头山村居住)DNA进行测序比对,测得所送股骨mtDNAHvII区间序列(50-320)与苗志嫒相应序列相同。从而确定了打捞后的尸骸与当时丢失女孩的失主苗志媛具有母系单亲遗传父系。
五、讨论及案件的启发
上述案件实属系列杀人案件中的个案,通过尸骸检验原鉴定书中的分析论证下:1、根据尸骸检查,尸骨。为一人所留;从衣着及尸骨表面光滑度、形态以及盆腔软组织检验(如子宫,尸蜡状态上尚保持原形)以及牙齿排裂整齐,磨损不重,可判定死者为女性,年龄10-15岁之间。2、尸骨与尸表未见明显异常痕迹,但右手腕部系有绳索另一端与颈部相吻台,不排除捆绑及勒颈所致窒息死亡之可能。根据腐败程度及尸蜡形成推断死记亡时间应在一年左右。3、经公安部MTNDA检测结果认定,该骨骸为2004年9月汾失足踪的郭洪伸(女,13岁,玉田镇东关村人)所留尸骸。并与失主苗志媛(生母)有母系遗传关系。4、根据尸骸及附着物检验,其死亡过程应为他人所为。此论证给案件的侦查提供了可靠的线索和方向。在当时侦查此案及系列伤害妇女,强奸杀人的案件过程中,由于南北地域差:做案手法的区别,串、并-人作案实属困难,但凶犯作案手法多样化,选择地点和猎击目标不断在变化。且手段残忍,坯应从其职业、生活环境及性生理方面了以延伸考虑。
六、现场重建的意义该案从打捞后尸骸已经分离的白骨化的部分尸骨以及蜡样变的尸体进行复位、比对,一是认定为一人所留:二是通过打捞到的尸体附着物衣着及绳索进行分析,确认了死者的生前状态性别及年龄);特别是通过绳索的缠绕和游离部分比对,可以分析推断出死者生前及死后仍然中处在被绑架和勒颈状态(虽然颈\胸\腰椎\骨呈部分分离,但其作案实施的客观条件完全可以存在),这对于犯罪嫌疑人当时所实施的作案手法意义非常重大,所以这也是关系到作案嫌疑人实施犯罪的作案手法意义非常重大,所以这也是关系到作案嫌疑人实施犯罪过程\审讯结果与印证的一个重要程序,最后达到侦查破案\庭审结束及宣判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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