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能
2009-11-05 14:02 来源:医学教育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是主管全区卫生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机关内设17个处室。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64号)文件规定,自治区卫生厅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负责提出全区卫生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依法组织和监督执行。
(二)研究拟订全区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和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研究拟订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的实施。
(四)研究拟订全区农村卫生、城市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初级卫生保健规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五)研究、指导全区医疗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认定标准、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进行监督。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血工作及临床用血质量,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负责协调组织全区无偿献血工作。
(七)研究拟订全区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疗卫生科研攻关,组织医疗卫生科技成果鉴定,负责医疗卫生科技成果的普及和推广应用工作。
(八)拟订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九)依法审批医疗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监督管理医疗、保健、采供血等机构与人员的执业行为及服务质量;依法监督管理全区职业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依法监管食品卫生、化妆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农村卫生等工作。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及人员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十)制订全区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卫生系统的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工作,参与卫生部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外事活动,指导、监督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的实施。
(十二)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实施中医药现代化。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区中医工作;对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同有关部门对中药和中药机构、中医医疗器械的生产和使用以及中药生产流通领域实行业务监督指导。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统筹协调自治区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完成爱国卫生的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制订全区创建卫生城市和农村改水、改厕规划并组织实施;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工作。
(十四)负责自治区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自治区各部门有关干部医疗工作。
(十五)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自然灾害及其造成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六)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疫情报告、调查和监督,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区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
(十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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