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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

2009-07-23 15:02 来源:医学教育网

  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研究拟定本省卫生工作的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

  (二)根据卫生部提出的指导性意见,研究提出全省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监督各地(市)卫生规划的制订和实施。

  (三)根据本省实际,落实农村卫生、妇幼卫生、生殖健康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指导并监督本省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计划生育卫生标准,管理、监督全省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落实卫生部制订的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落实卫生部医疗机构改革指导性意见,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根据卫生部指导性意见,制订本省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参与国家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的实施,组织省级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八)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制订和实施本省食品、化妆品和灭鼠、杀虫、消毒药品等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九)根据国家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制订本省相应的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十)组织和指导全省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和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参与国家、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在卫生部指导下,组织协调我省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利用地理优势,大力推进闽台科技和中医药领域的学术交流、技术合作。

  (十二)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省委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省直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四)组织调度全省的卫生技术力量,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五)管理直属单位。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福建省卫生厅地址:福州市鼓屏路61号

  福建省卫生厅邮编:350003

  福建省卫生厅联系电话:87824676

  福建省卫生厅网址:http://www.fjph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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