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促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针对我市开展学分审验和项目督查工作发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与学分管理的意见:
一、凡在北京市申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部队、武警系统除外)必须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组织培训,对本市学员使用IC卡登记学分。外埠学员参加国家级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发放统一印制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登记学分。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应急培训,可发放《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穴分证书》登记学分。《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将于2008年11月1日停止使用,其它形式登记学分不予认可。
二、每年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项目在继续医学教育申报、评审、公布系统(CME)予以公布,并与ICME系统对接。各单位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在ICME系统中录入项目名称时,由手工录入改为点击项目名称及编号录入(凡未在CME系统中公布的项目,手工将无法录入学分)。
三、Ⅱ类学分授予的范围为区县级项目、医院自管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项目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其他培训主办单位所授予的Ⅱ类学分均不予认可。经区县卫生局审核批准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也要在CME系统公布,并纳入ICME系统。医疗卫生单位在学分录入时,要严格按照《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依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中关于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自学资料等学分规定,我市将调整部分学分授予标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超过10学分;每年获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专业性杂志授予的Ⅱ类学分不得超过5学分;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代章)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