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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专业继续教育市级认可项目标准(试行)

  一、项目内容符合《大纲》的规范,经评审,具备本学科领先水平。

  二、能提供承办市级认可项目所必需的场地、设备等条件,具备管理继续教育活动的能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授课教师以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为主,在同行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出版过专著,熟悉教学环节,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懂得讲课艺术。

  四、理论课有与讲课内容一致的教案和讲稿;实践性教学有典型示教病例或标本,学员有动手操作或实地观摩的机会。

  五、理论课安排的讨论时间不得超过总学时数的六分之一。

  六、6小时以上的学术讲座,主讲教师应有中文讲义或提纲,并指定参考书刊或资料;12小时以上的课程应有书面测验。

  七、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束后10日之内,向市卫生局医学教育处(市中医管理局科教处)交项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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