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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的职能

  一、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和政策。制订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

  二、制订北京地区卫生专业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制订北京地区卫生专业继续教育项目认可标准及学分授予标准。

  四、审批卫生专业继续教育市级认可项目、授予学分和主办单位。

  五、定期公布卫生专业继续教育市级认可项目及其主办单位目录。

  六、编写和修订卫生专业继续教育大纲,组织卫生专业继续教育文字教材和音像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七、协调有关部门,面向基层、农村和边远地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利用远距离教学手段,开展继续教育。

  八、对本市卫生专业继续教育工作和认可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九、组织北京市与国际、国内继续教育项目交流、研讨和协作。

  十、筹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金,监督基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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