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北京市和本区县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区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制定本区县卫生专业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制定本区县卫生专业继续教育项目认可标准及学分授予标准,审批本区县卫生专业继续教育认可项目。
四、定期公布本区县卫生专业继续教育认可项目目录。
五、对本区县卫生专业继续教育工作和认可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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