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项目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
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遵守纪律,服从主办单位安排,完成全程培训内容。
三、项目主办单位负责学员考勤、学分登记及发放学习班结业证明。
四、参加学术讲座或其它一次性单项活动,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不能记录学分。
五、参加各类学习班、培训班、研修班要逐日考勤。理论讲授部分缺勤超过讲授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未参加计划内讨论、实践活动或考试者,只对实际参加学习的学时授予学分,不发学习结业证明,并注明缺勤情况。
六、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按规定登记记录学分;学习结束后,持学分手册者,须由本人进行学分登记,加盖学分认可章。持IC卡者须由持卡本人进行刷卡。
七、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对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定期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进行审核。旷核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是否与本人专业、岗位相关;学分类别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学分授予是否符合标准;学习期间是否有违反规定情况;未能取得结业证明或学分的原因以及是否有虚假学分等情况。合格者加盖审核章并记入继续医学教育档案。
八、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各区县卫生局对项目主办单位及各医疗卫生单位考核、审核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评估。
九、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十、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