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继医教办[2004]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厅)直属有关单位,各高等医学院校,各有关学术团体:
按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试行)》(粤卫[1999]18号)的要求,2005年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受理申报工作将同时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要求,项目内容要符合“四新”、“三性”原则;举办项目单位要具备良好的办学条件(师资、场地、教材及教学管理等)。
申报省医学科技成果推广项目,除符合上述条件外,须为获厅级以上科技奖励的成果或获国家专利的项目,并拟在两个以上地级市举办学习班。其管理办法参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中医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中医药局的管理要求实施。
二、受理申报的学科专业
受理申报的学科专业包括基础形态、基础机能、临床内科学、临床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眼耳鼻喉学科、口腔医学学科,影像医学学科,药学,急诊学,医学检验,护理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全科医学等。
三、申报程序
1、2005年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分别按学科和属地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向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省级学会、协会可按学科向省医学会、省护理学会、省口腔学会、省预防医学会、省医院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管理学会、省医师协会申报。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及上述六个学(协)会对项目进行审定、盖章后,统一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个项目申报单位只能向一处申报。
2、申报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者,须按要求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或《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并用A4纸打印。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可直接在广东医药卫生信息网上下载。网址:www.med.sti.gd.cn或www.medste.gd.cn.
四、申报备案项目要求
已举办的2004年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拟于2005年继续举办的,需填写《2005年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或《2005年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并提交《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项目教材(讲义)、总结、试题、日程表等。
为保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先进性,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规定,从2004年起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备案期限为1年。
五、学分
自2004年开始,通过远程方式举办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授予最高不超过5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凡系学术会议类,学分授予最高限不超过8学分。
六、申报时间
1、200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同时受理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2004年8月15日(以邮戳为准)。
2、申报2005年备案的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如2004年7月底前已经举办的,可于2004年7月底前申报;2004年8月后举办的,可于2005年1月15日前申报。
3、不符合要求或逾期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七、项目收费
报送2005年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时须交纳评审费,逾期未交评审费,作放弃项目申报处理。
八、项目申报受理及收费
项目申报受理及收费等具体事务等具体事务由我办公室委托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95号广州医学院内邮编:510182联系电话81341208)
二OO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