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第五条,建立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第二条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在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的领导下,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继续医学教育方针政策,按照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要求和卫生部、人事部制定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加强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委员会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开展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向省卫生厅、省人事厅提出建议;
(二)拟订全省继续医学教育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依据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拟订具体细则,并督促实施;
(四)评审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五)组织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文字、音像、远程教育教材和课件的编写、制作工作;
(六)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
(七)评审国家、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审意见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和批准的依据。
第三章组织
第四条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主要由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和有关单位领导以及专家组成。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委员30名左右。一般每届任期5年,如有工作调动等情况、可进行调整。根据工作需要,每2-3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情,可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在委员会休会期间,委托委员会办公会议行使有关职责。办公会议成员由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分管继续教育的厅长和处长组成。
第六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学科组。成员一般任期3年,学科组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学科组承担以下任务:
(一)负责本学科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
(二)推荐优秀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文字、声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等;
(三)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提出有关学科发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意见和建议;
(四)确定下一年度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考核内容;
(五)承担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厅科教处。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议,落实委员会交办的任务,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征集,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组织专家的评审工作,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
(三)负责组织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调研、总结、交流、评估等工作;
(五)对有关继续医学教育中心、学会、协会等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六)负责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七)负责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经费
第八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活动经费列入卫生行政部门预算,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的投入比例不低于年业务收入的!力争逐年有所增加。并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
第九条根据各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收取合理教学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在省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