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继委发〔2000〕字第00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高中等医学院校,厅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更好地实施培训、考核与技术职务晋升相挂钩,促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为提高卫技人员素质、主动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服务。现将《浙江省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
浙江省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继续医学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以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依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负责协调和有关政策规划的制订。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管理本地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第三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及有关办事机构,在省卫生厅等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负责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国家级、省级项目的申报评审和计划的编制工作,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全程管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还承担对有关继续医学教育中心、学会、协会等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市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规划、计划的制定和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高等医学院校、省医学会、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导下,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和实施。并积极面向市、县医疗卫生单位,提供继续医学教育服务。
第二章立项原则
第五条: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须符合下列各条之一:
(一)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二)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三)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发展;
(四)获国家、省较高层次科技奖的项目推广;
(五)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应用;
(六)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第六条: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切实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承办项目单位必须明确举办目的、并具备该项目的师资力量和知识技术储备等条件,要从严掌握申办项目内容的先进性,杜绝滥竽充数。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并依照当年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达的有关项目申报文件的规定,进行次年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组织与申报。新申报项目如有与在办省级、国家级项目类同的不宜再申报。
申报材料:申报国家级项目填写国家级项目表;申报省级项目填写省级项目表;申报省级学术会议项目填写省级学术会议项目表。同一项目可同时申报国家级与省级,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但表格要分别填写,一旦国家级录用,省级项目不再立项。申报表所列内容必须逐项认真填写,不能漏填。申报表内容需用5号宋体字打印。
项目申报单位需认真编写授课教材或讲义,随同项目书一并申报。项目负责人应为该学科专家,并在该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掌握其发展前沿。必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项目师资一般要求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比例不少于任课教师总数的50%.外聘教师人数及担任教学时数均不得超过任课教师总数和总学时的三分之一。项目负责人授课时数应不少于总课时的五分之一。高等医学院校、厅直属单位承办国家级、省级项目可直接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市级以下向所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并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盖章后,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一并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省级学会学术会议项目报省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对项目进行评审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项目申报表一式3份,国家级、省级每年8月15日前,省级学会学术会议项目于12月31日前分别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于受理。
项目评审
项目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由各受理单位把关。审查范围包括填表是否规范、申报手续是否完备、项目是否重复,以及项目师资、教材、项目负责人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退回修改或不予受理。评审组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每学科评审专家不得少于2名。评审材料需事先交送专家组预审。专家应按照“四新”要求,对申报项目的教学内容、项目水平、教学管理、师资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定。
项目终审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关机构,以二级学科分类进行集中评审。项目评审结果经专家组长签字,由委托机构集中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申报的国家级项目经省级专家组评审后认为仅达到省级水平、凡同时申报省级的降为省级项目。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项目的审批和公布工作。通过专家评审的国家级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上报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参加国家级项目评审;省级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发文公布。各项目承办单位按公布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省级、国家级项目有效期为叁年,但必须如期承办,如有客观原因应每年备案。即凡当年获准并如期举办的项目拟于第二年继续举办,需填写《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当年没有如期举办的项目视为自动取消,拟第二年举办应重新申报。省级学术会议项目有效期为壹年。
第八条: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项目举办单位在项目实施中要有专人负责教学管理,办班过程中应按规定填写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学员报到登记表”,在项目结束后一周内一式二份,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或其委托机构。项目开班后2~3天内,凭学员报到登记表,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或受其委托机构预领学分证,然后在项目结束时再核销。
项目执行中承办单位要注重把好教学质量关,严格依照项目申报登记表所规定的教学时数、教学内容、教材、任课教师、授予学分标准实施管理,不得随意变更任课教:乱压缩教学时数。
教学过程中,应加强学习管理和课堂纪律,严格考勤制度。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做好学员的报到登记和到课记录,保证到课率。同时还应注重把握课堂教学效果和教学方法。强化实践教学,要逐步采用远程教学和多媒体先进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招收的学员应注重专业对口,避免和防止教学只重形式、重学分,不重效果的现象。三级学科培训班只限于招收本学科或与本学科相关学科的学员,原则上不跨二级学科招收学员。切实把好考核关,办班结束后项目举办单位将考试试卷、书面小结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表》、《学分证领用核销表》、学员名单等材料,在一个月内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或受其委托单位。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将成立专家督导组,定期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一旦发现办学情况与项目材料严重不符及学分证发放、教学管理混乱等情况,将视情节轻重对项目举办单位和负责人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办班资格和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
第九条:学分证、学分登记册发放与管理。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和学分登记册,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制和发放。学分计算与授予办法: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确定,按照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分授予试行办法(浙继发[1997]2号,省级学会学术会议学分确定按照浙卫发[1998]270号办理)。学分证由项目举办单位填写,并经加盖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章有效。学分证由本人保存。学分登记册由各市卫生局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领取核发,各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部门负责保管,凭卫技人员的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进行注册登记。在授予学分时,必须严格把关,没有编号不予登记学分,杜绝“人情分”等不正之风。今后一经
发现,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异地独立在我省或与我省有关单位联办,或上远程教育网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事先须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认可。末备案认可者,承办单位所授学分,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不予承认。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要坚持就地、方便、经济、专业对口等原则,采取多层次、多类型、多渠道、多形式的办学形式,组织卫技人员参加学习。
第十条:项目举办单位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项目培训班的收费标准。并按规定上交省继续医学委员会项目管理费和学分证工本费。
第四章评估考核表彰
第十一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效果实行评估制度。对项目承办申报单位教学工作,领导责任目标、活动过程内容、个人学习效果等实施评估。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每3年评估一次。评估合格,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授予《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培训基地》作为一种学术荣誉,在今后申报类似项目时,可享受免予评审的待遇。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