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与人事部共同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4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全继委发[2001]0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类别
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并由卫生部批准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并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浙江省卫生厅批准,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经省卫生厅批准,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为省级项目。
二、项目要求
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二)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三)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四)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五)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三、申报及认可办法
凡拟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必须先将下一年拟举办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内容和方式、申请依据、教学对象和人数、日期、地点、考核办法和拟授学分、项目负责人和参加讲课人简况等材料送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审核,然后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拟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专家评审后,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拟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专家评审、省卫生厅批准后,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
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时间在每年7月底以前,年底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颁布的《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浙继发[1997]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浙江省卫生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