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卫生局、大通湖区社会发展局、益阳高新区社会工作部、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人事厅下发的《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湘卫科教发[2001]6号)、《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书管理的通知》(湘卫科教发[2002]9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各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作有序进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以下简称“学分证”,两证简称为“双证”)验证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分证”和“登记证”验证审核的对象
凡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规定标准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凡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年必须完成任期内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申报。
(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年的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三)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I类学分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每年不少于1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每年不少于8学分;县级以下医疗卫生单位每年不少于6学分。
三、学分的登记、审核和验证
(一)学分的登记实行年度计分(不跨年度)登记,由各单位科教科和县(市)区卫生局主管科教的部门负责登记并在各年度获得学分记载栏审核签名处签署初审意见。
(二)凡是拟晋升高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学分证”和“登记证”,先由各单位科教科和县(市)区卫生局初验、再交市卫生局科教科复验。凡是拟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学分证”和“登记证”,由各单位科教科和县(市)区卫生局初验后交市卫生局科教科复验,再交卫生厅科教处审核。
(三)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参加各类培训班、学术会议的情况要进行登记,单位科教科负责在会议通知上签署意见并备案,在进行年度“双证”验证审核时必须出具各单位备案的学习通知,凡不能提供学习通知的各类学分一律不予认可。
(四)审查“学分证”和“登记证”均须出示原件,凡未达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规定标准的不得申报高一级职务,凡在继续医学教育登记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通报批评。
(五)各单位每年10月底前完成“双证”的验证审查,,对本年度没有完成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应张榜公布,“双证”审查的结果将纳入各医疗卫生单位年度目标考核。
四、学分获取办法
获取I类和Ⅱ类学分的具体办法请参见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通知》(湘继教委字[2001]01号)。继续医学教育主要有现场听课、讲课、远程教育、进修、发表论文或论著、病案讨论等形式。
五、“学分证”、“登记证”审查的时间
从2008年起,我局审查“双证”的时间统一安排在每年11月份进行。2007年度“学分证”、“登记证”还未审查的人员和单位由本单位科教科统一组织报送,过期不再补办。
新的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学分证”的验证审核办法从2008年起全面实行,由县(市)区卫生局以及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的科教、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