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和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辽继医教发[2007]12号)的要求,现对2003年市卫生局、人事局联合下发的《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大卫发[2003]38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如下调整,有关事宜补充如下:
一、《办法》中的学分分类与认定补充规定
1.省级I类学分: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并认可的项目,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在各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六大学会举办的项目。其他项目一律不予认定学分。
2.II类学分:凡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六大学会举办的项目及其他省、市发放的II类学分一律不予认定。
二、参加省晋级评定职称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要求
1.办理省合格证书时须提供连续五年的I类学分原件,每年I类学分不得低于5学分。
2.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教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1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不低于5学分。
3.进修、出国研修6个月以上视为完成当年的继教学分,但五年内仍要按规定修满国家级I类学分。
4.西医专业人员选学中医药项目学分无效,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中医药专业人员可适当选学西医项目。
5.跨省取得国家级I类学分和上述六大学会的省级I类学分,参加审验时要提供报销差旅费的复印件。
三、本补充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