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卫生局、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1999年市卫生局、人事局联合下发的《大连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目前,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已初步进入了科学化、制度化与规范化轨道,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已在全市普遍开展,并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方案》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有关规定,在《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由市卫生局、人事局共同制定了《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大连市卫生技术人员素质,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护士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全市在职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全市各种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和领导。
第五条全市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市和区(市)县两级管理,分别建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协调、质量监控和组织管理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在市卫生局、市人事局的领导下,由市卫生局、市人事局、高等医学院校、有关区(市)县卫生局、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学术团体的领导和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若干学科组和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科技教育处,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宏观管理工作;学科组由专家组成,负责相应学科专业继续医学教育的业务指导工作;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中心设在市卫生局医科学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和办公室委托交办的事务性、日常性和技术性管理工作。各区(市)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委员会的职能是:
1.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研究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的实施办法和相应政策措施,向市卫生局、市人事局提出建议;
2.研究并提出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实施计划;
3.拟订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
4.负责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市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5.组织选编、出版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优秀文字材料、音像教材和远程教育课件;
6.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工作,其结果作为市卫生局批准、公布的依据;
7.负责省、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初审、推荐工作;
8.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同时,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八条 各级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从制度上保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落实。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科发展、社会需求、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应灵活多样,可采用培训班、进修学习、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科研立题、专题调研、发表译文及综述、远程网络教育等多种方式实施。
第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I、II类,I类为国家级、省级,II类为市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定期按照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二条 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评审、认可和审批等有关办法按照《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近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取得规定学分。具体学分规定、授予标准及管理办法,要严格按照《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证书》和《继续教育证书》的双证登记制度。《学分证书》分别由国家、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继续教育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当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注册、考核、验证制度。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中心负责企事业、局直、中直、省直驻连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注册、考核、验证工作;市内四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所辖区的局直和集、个体诊所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注册、考核、验证工作;其他各区(市)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注册、考核、验证工作。
第十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合格证制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盖印后,再由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资格晋升、执业再注册、执业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按聘任、技术资格晋升、执业再注册和执业考核分别要求的年限出具证书,不论要求年限多少,凡在要求年限内,有一年继续医学教育验证不合格者,不能出具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只有顺延达到分别要求的合格年限后,方能出具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任职期满未能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不得晋升高一级技术资格;聘任期满未能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不得续聘,并按低聘或缓聘办理;执业注册期满未能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执业再注册。
第十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列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目标考核和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考核当中,作为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内政绩考核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要对各区(市)县及各有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的指导、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 各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高效、便捷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简化工作程序,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学习国内外的先进管理经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奖惩制度,对于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对于违反本规定及有关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开展不力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并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专款专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应将财务收支情况向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报告。经费的主要来源是: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事业费中按有关规定拨给的继续教育专项补助费用;
2.各医疗卫生单位安排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费用,每年投入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
3.合理收取卫生技术人员一定的学习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人事局下发的《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大卫发〔1999〕176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