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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奖惩办法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长春市“十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精神,使继续教育活动更规范、更深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长春市继续医学教育奖惩办法:

  一、各医疗卫生单位应积极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与个人年终将与以表彰奖励,对不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或开展质量低劣的单位通报批评,年终一票否决其争取先进集体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提交任现职以来的继续教育记录,不能按规定连续完成继续教育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任务者,不得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市直事业单位“优秀”等次由人事局验印《继续教育考绩档案》,“合格”等次由主管部门验印,县(市)、区《考绩档案》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验印,当年继续教育成绩不合格者不与验印。

  四、执业医师、执业护师再注册需提交继续教育记录,无记录者不与注册。

  五、当年无继续医学教育成绩者,取消年终奖励。

  六、将继续医学教育成绩做为职工聘任的一个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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