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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川卫发〔2006〕162号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属单位,有关单位: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已经2006年4月21日卫生厅第二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当地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职责:

  1、制定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

  2、负责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管理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初审、推荐;

  3、负责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管理和省内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初审、推荐;

  4、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的授予和管理;

  5、负责全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审批和管理;

  6、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7、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评估、检查。

  (二)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职责:

  1、制定本市(州)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管理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初审、推荐;

  3、负责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管理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初审、推荐;

  4、负责本市(州)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的授予和管理;

  5、负责本市(州)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

  6、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统计、汇总和上报;

  7、对本市(州)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评估、检查。

  (三)县(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职责:

  1、制定本县(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县(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管理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初审、推荐;

  3、负责本县(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管理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初审、推荐;

  4、负责县(区)内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的授予和管理;

  5、负责建立县(区)内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

  6、负责县(区)内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考核、检查和学分的登记、验证;

  7、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统计、汇总和上报。

  (四)各单位(包括民营医疗机构)职责:

  1、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配备专(兼)职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

  2、制定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各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3、建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

  4、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

  5、负责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人员覆盖率、学科覆盖率和学分达标率等情况的统计、上报。

  第三章基地的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分省、市、县三级,分别接受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职责、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按《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市、县两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由当地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订。

  第四章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县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布或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请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项目。

  第七条凡举办经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得随意改变授课学时和培训内容。

  第八条获批准并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下一年需继续举办,应向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提交项目备案材料,作为下一年度项目予以公布。

  若批准项目当年没有举办,该项目自动取消,并向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提交书面说明,拟第二年举办应重新申报。

  第五章学分授予、登记和审验

  第九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按《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授予Ⅰ类学分。项目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前,将项目通知、学员名单、教材、日程安排等材料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的可领购项目学分证书。

  第六章Ⅱ类学分的授予

  (一)经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项目,由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授予Ⅱ类学分;

  (二)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或二级以上医院)在单位内部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Ⅱ类学分的授予;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中心)镇卫生院可以对参加本单位学习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授予Ⅱ类学分。

  第十条卫生技术人员每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由项目承办单位在《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盖章,学员所在单位在《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卡》(见附表1)上进行登记,其中乡村医生由所在地乡(中心)镇卫生院负责登记,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技术人员由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登记。

  第十一条各单位每年应对登记卡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核查是否完成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习任务、登记内容是否属实,并在《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考核验证专页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本人保存,《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卡》及其证明材料复印件由本单位保存,其中乡村医生的由所在地乡(中心)镇卫生院负责保存,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技术人员的由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保存。

  第十三条凡利用互联网或卫星传输技术在我省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必须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同意,报省卫生厅批准。

  第十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各单位、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将本年度继续医学教育情况报表(见附表3、4)逐级上报,市(州)应于下一年度1月15日前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合格是聘任、晋升技术职称和执业注册、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应按申报程序逐级审核。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范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2:下载

  附表3、4: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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