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培训质量,进一步推动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的开展,特制定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的三级学科(无三级学科的可以以二级学科申报,中医、护理须具备五个条件中的四个条件),可申请作为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一)云南省卫生厅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认定的单位内设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室或重点学科,或硕士生、博士生的学位授予点。
(二)近三年内获得过至少一项省(部)级及其以上科技成果奖。
(三)申报时承担着至少两项厅级及其以上级别的课题。
(四)连续三年举办过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中国家级项目不少于一项。
(五)有专人负责基地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具备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需有至少一名在职正高职称和二名在职副高职称)和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及条件。
二、申请、审批程序
(一)拟申请成为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填写《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批准后,逐级申报推荐,由云南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批准公布。
(二)申报时间:每年一次,于每年的九月份申报。
三、基地职责
(一)开展面向全省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活动内容应侧重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
(二)负责本部门继续医学教育的教学管理,按时制订年度培训计划、教学计划,编写教材,管理好教学档案。
(三)按公布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组织培训。
(四)根据学科专业和相关业务,可通过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培训班。
(五)每年12月底前,将基地工作总结和本年度举办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报表、总结、教材等材料经主管部门上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四、管理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必须认真履行基地职责,举办符合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必须提前填写下一年度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由所在单位上报主管部门,于9月底前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卫生厅统一审批公布或推荐上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四)基地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严格按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有关规定授予项目学分。
(五)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实行滚动式管理,每三年评估一次。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每年需举办至少一项省级或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三年必须举办一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凡不能履行基地职责,不能保证教学质量,或违反有关规定者,经有关专家评估,取消基地资格。
五、本规定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