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形式,学分分为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两大类。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一)项目学分
项目学分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1.I类学分
(1)国家 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含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国 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
员会特批项目;滇沪合作协议中经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上海市级项目;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卫生部或云南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4)三年制规范化培训、学历教育、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医疗队、卫生支农和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等。
2.II类学分
(1)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
(2)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云南省医学会、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云南省预防医学会、云南省口腔学会、云南省护理学会、云南省医院协会、云南省医师协会等省级学术团体举办的非国 家 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向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自管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综述)、出版医学著作、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自管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