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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关于申报2009年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09年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现将申报2009年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根据《陕西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凡是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农村中医药人才培训基地、中医院校、市级以上和具备条件的县级中医医院、中医药学会等学术团体均可申报2009年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二、申报内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均可申报。

  1、中医经典著作、名家流派的学术思想传承与临床应用研究新进展。

  2、用于应用与推广且疗效显著的中医专科专病临床适宜技术。

  3、引进与推广国内外中医药研究动态及中医、中药、中西医

  结合先进技术。

  4、应用与推广获得厅、局级二等以上奖励的重大科技成果。

  5、应用与推广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新技术、新方法。

  6、适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新技术、新方法。

  7、运用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研究中医药的新进展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8、适合乡村医生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及常见多发病的诊治方法。

  9、结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培训项目,开展中医执业医师急诊急救,传染病防治,医院感染管理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

  10、中医有关的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标准、制度与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

  三、承办形式

  各种类型的学习班、学术研讨会等。

  四、有关要求

  1、申报项目需填写《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

  2、申报项目须上报项目实施计划。如:学术会议应有学术会议征文通知;学习班应有教学计划(包括授课内容和教师等)。

  3、凡由认可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单独或与省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针灸学会联合举办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有非本单位或本地区专业人员参加(包括授课教师、专题报告人、学习班学员和学术会议代表等)。

  4、省级Ⅰ类学分授予标准,严格按照《陕西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授予标准》的规定执行。即参加学习班和专题讲座(报告)的人员按6学时授予1个学分,主讲人按1学时授予1个学分,每次活动最多授予25个学分,参加学术会议的论文作者授予4个学分。

  5、继续教育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主办单位应将所举办项目的相关材料(授课计划、课程安排、教材讲义、授课教师及学时、学员通讯录、考核情况等,包括电子文档及主要图片)分别报送省中医管理局和省中医药学会。

  6、项目申报单位请务必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实施计划各一份(A4纸打印),报送至陕西省中医药学会张玉茜同志处(西安市西华门2号,邮编:710003;电话:029-87251837,87250672)。

  五、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申报项目经省中医管理局审批后统一向全省公布。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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