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继续医学教学管理,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全继委发[2001]第01号)、《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第11号)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修改了《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登记管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将修改后的《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2.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黔医继教【2008】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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