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和《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的最低学分数。
第二条学分规定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应取得20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少于5学分。
二、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任期内平均每年应取得的Ⅰ类学分规定如下:三级医院、省级防保机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不低于7学分;市(州、地)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院)人员不低于6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5学分。
三、厅直属单位、三级医院和省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不包括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取得的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五、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六、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
七、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也应参加Ⅰ、Ⅱ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规定登记学分,作为继续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三条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授予范围: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3.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报经全国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
4.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和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针灸学会、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二十一世纪中医药网络教育中心举办或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举办并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和各种专门人才培养项目;
6.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和各种专门人才培养项目。
(三)Ⅱ类学分授予范围:
l.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贵州省医学会、省预防医学会、省护理学会、省中医学会、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省针灸学会、省民族医药学会多学科研究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3.自学、6个月以内的外出进修等;
4.出版专业著作、译著,科研成果,发表论文等;。
5.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
6.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条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二)参加省级继续教育Ⅰ类学分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三)省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Ⅰ类学分最多不超过4学分。
(四)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并颁发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五)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能超过10学分。
(六)获得科技成果奖的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国家级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
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
一等奖12、11、10、9、8学分
二等奖11、10、9、8、7学分
三等奖109876学分
省、部级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
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
一等奖10、9、8、7、6学分
二等奖9、8、7、6、5学分
三等奖8、7、6、5、4学分
市(州、地)、医学会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
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
一等奖7、6、5、4、3学分
二等奖6、5、4、3、2学分
三等奖5、4、3、2、1学分
科技成果奖的计分按最高奖项计,不重复计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参加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员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25学分,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
(二)自学笔记: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三)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四)在刊物上发表论文,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6~4学分
省级内部刊物:4~2学分
地(市)级内部刊物:3~1学分
(五)科研项目: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2、3、4、5
国家级课题:109876学分
省、部级课题:87654学分
市、厅级课题:65432学分
(六)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教材,于出版当年按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译著按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七)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八)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每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九)参加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参加者每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十)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1~5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
上述Ⅱ类学分除参加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颁发学分证书外,其余均由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省内医学院(校)和厅直属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监督管理实施,并核发学分证明。
三、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含计算机网络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按该项目规定的学分办理。编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课件脚本,按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属级别的项目主讲人学分授予标准记分。
第五条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学分登记统一使用由全省统一印制的《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进行登记。登记工作由各单位负责。
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按照统一样式、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三、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进行登记,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省继续医学育委员会和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