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应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作为职业生涯中不可或缺的责任与义务,作为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保持高尚职业道德的重要方式之一。
二、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依所授予学分的不同而分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非项目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前者是指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推广项目;后者是指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或以个人为主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学习活动或成果。本实施细则所指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授予Ⅰ类学分的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推广项目。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四、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甘肃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省医学会、省口腔医学会、省预防医学会、省护理学会、省医院协会和省医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社团组织)按所属关系分别向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中华社团组织)申报获准举办并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五、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等培训的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六、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学科的国际或国内发展前沿;
(二)边缘学科或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三)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成果的引进与推广;
(四)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技术与方法。
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或是卫生行政管理负责人,负责承担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必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研究方向或管理范畴。其当年申报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
八、医疗卫生、教学和科研机构可按规定的申报程序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他机构须先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项目申报资格。
九、拟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广项目)的单位应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先报所在市(州)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后,再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十、省直各单位拟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广项目),须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直接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核准后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十一、省级社团组织所属的各专业委员会拟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按所属关系先报各学(协)会审核后,再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或按所属关系报各学(协)会审核,由各学(协)会直接报中华社团组织,经核准后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十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同时经网上和书面形式申报。申报现代远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应按统一要求填写《现代远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
十三、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广项目)的单位应填写《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先报所在市(州)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审核后,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十四、省直各单位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广项目),须填写《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直接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十五、省级社团组织所属的各专业委员会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将填写好的《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按所属关系分别由省级社团组织审核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十六、省级社团组织拟向相应的中华社团组织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登陆相应的中华社团组织网站,填报相应中华社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同时经网上和书面形式申报。
十七、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申报次年项目时间为8月1日~9月26日(备案项目以每年项目申报通知为准);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备案项目)每年申报次年项目时间为11月20日~12月25日;中华社团组织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申报次年项目的时间参照各社团项目申报通知。
十八、申报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依次分别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华社团组织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中华社团组织审批(中华社团组织批准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十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将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的当年度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广项目)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广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授予学分数、举办日期、举办地点等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中华社团组织批准并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于每年1月和7月公布,供各地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二十、项目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公布的项目要求如期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于项目结束后十五天内,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举办项目的总结、参加人员名册、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授课内容(文字或声像材料)、试题、考试卷、课程安排等资料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二十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及授予的学分数。
二十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有效期为二年,如第二年继续举办同一项目,须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分别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十三、未举办或因故不能执行当年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如拟在第二年举办,应重新申报。
二十四、拟在我省举办的外省申报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外省省级社团组织或中华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接受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办班通知、日程等有关资料报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十五、为保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质量和严肃性,凡未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一律不能被认可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能授予Ⅰ类学分。
二十六、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颁布的《甘肃省继续医学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卫科教发[2005]第313号)同时废止。
二十七、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