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培养一支适应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需求的中医药队伍,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十一五”期间,设立一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社区示范基地”),开展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十一五”期间,每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一个社区示范基地。
二、基地任务
(一)根据本省的城市社区中医药培训总体部署,承担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规范化培训及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等培训任务。
(二)承担本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学师资培训任务。
(三)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学教育模式研究,总结中医类别全科医学教育经验,示范、引导、推动省级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和本省城市社区中医药人员培训工作。
(四)承担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适宜技术等专项培训。
(五)承担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委托的城市社区中医药培训任务。
三、基地组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一个社区示范基地。原则上一个社区示范基地由一个理论培训基地、两个临床实践基地、三个社区实践基地共同组成,并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牵头单位,签署《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合作协议书》。
四、申报条件
(一)理论培训基地基本条件
1.能够开展全科医学理论教学的中医药教育机构或三级医疗机构。
2.本单位师资至少能够开展全科医学概论、医学心理学与精神卫生、预防医学、中医养生保健学、中医康复学、社区基本诊查技能、中医适宜技术应用中的四种以上的课程,能够开展社区临床常见病证及处理课程教学。
3.授课教师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接受过省级以上中医类别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全科医学理念。
4.外聘教师占师资队伍比例应低于20%。
5.应具有教学所需的教室、示教室或教学诊室,现代化教学设施。
(二)临床培训基地基本条件
1.二级甲等或县级以上中医医院。
2.医院科室设置基本齐全,包括内、外、妇、儿、急诊、传染病、针灸科(推拿科)等科室。
3.申报单位的主管领导需经全科医学相关知识培训,对全科医学认识清楚。
4.各科转科的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所收治的病种应能够满足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要求。
5.内科、外科等主要科室应保证每名受训医师在病房工作期间能够管理5张以上病床,在门诊工作期间能够日接诊20名以上患者。
6.主要科室至少有4名相对固定的医师队伍,带教医师应接受过省级以上中医类别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具有较丰富的教学、临床实践经验和一定的全科医学理念。
(三)社区实践基地基本条件
1.社区实践基地必须是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为医疗保险部门认可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应设有规范的全科医学科,能提供较为全面的中医药服务。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一定的服务范围及相对的管理人口;每个带教医生应经常联系的服务对象不少于200人。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社区人群基本医疗保健需求,能运用中医药和现代医学,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提供急诊服务和危重症的院外急救;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提供社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社区中医康复服务;提供中医适宜技术;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保健等。
5.在社区居民健康调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主要慢性病的筛查和规范管理,有社区诊断及近、远期社区干预计划。
6.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与上报。
7.具有社区健康促进网络,能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中医药服务。
8.社区服务中心与上级医院建立健全定点协作关系或双向转诊关系。
9.医护人员有良好的医患关系,有较高的病人和服务人群满意度,满意度应达到80%以上。
10.社区实践基地必须有教室(会议室)、图书室、黑板、投影仪、计算机等;图书室至少有3种以上全科/家庭医学杂志,20种以上常用参考书或工具书。
11.带教医生每日门诊量不低于20人。
12.带教医生参加过省级以上中医类别全科医学师资培训,能够实施全科医学服务模式,具有全科医学教学意识和经验,具有良好的人际交流能力和教学能力,具有带教意愿和能力。
(四)除上述基本条件外,基地还必须有明确的分管领导、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五、申报、评审程序
(一)按照“自愿申请、自愿结合”的原则,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对应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示范基地申报书》中的理论培训基地、临床实践基地、社区实践基地申报表,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初审。
(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原则上按照1:2:3的比例协调理论培训基地、临床实践基地、社区实践基地申报单位共同组成社区示范基地,确定牵头单位,并签署《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合作协议书》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对合格者予以公布。
六、组织管理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社区示范基地的管理。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社区示范基地组织实施工作的管理、审核与监督,协调各分基地之间的协作。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定期对社区示范基地进行评审、评估和业务指导。
(四)社区示范基地牵头单位负责社区示范基地培训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五)社区示范基地所在单位负责社区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检查与评估
(一)社区示范基地根据本省城市社区中医药培训总体部署,逐年制订基地培训计划,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度培训计划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时年底进行自查自评,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自评报告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对社区示范基地培训工作进行评估。评估优秀的,予以表彰;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资格。
(三)社区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周期一般为3年。社区示范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半年提出再认证申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对社区示范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和社区示范基地条件进行书面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做出再认证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