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实行每年25学分制。学分按活动范围分为二类。
1、卫生部和自治区卫生厅批准认可的国家及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授学分为Ⅰ类学分。
取得科技成果,获科技进步奖、专利,出版论著,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取得的学分,归入Ⅰ类学分。
2、各地、州、市批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所授学分为Ⅱ类学分。
各医疗卫生单位面向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授学分,自学所得的学分,归入Ⅱ类学分。
二、学分管理办法
1、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每年都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必须取得25分以上学分数。以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计算,每年25学分,五年共125学分。
区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Ⅰ类学分须达到14学分/年,自学学分最高不超过5学分/年;地、州、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Ⅰ类学分须达到12学分/年,自学学分最高不超过5学分/年;县(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Ⅰ类学分须达到10学分/年,自学学分最高不超过5学分/年;县(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Ⅰ类学分须达到10学分/年,自学学分最高不超过5学分/年。
Ⅰ类学分可取代Ⅱ类学分,反之不能取代。
1、参加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按实际活动时间计算学分。
2、外出进修学习或专题研究按每月授予3学分,每年最多授予25学分(进修一年视为完成当年学分数,进修6个月以内取得的学分一半归Ⅰ类学分,一半归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1、类学分授予标准
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按其规定学分数授予。
②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按每6学时计1学分,一天按6学时计算,每次活动最多授予8学分。
2、Ⅱ类学分授予标准
①各地、州、市批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每6学时计1学分,一天按6学时计算,每次活动最多授予8学分。
②各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如临床病例讨论、案例讨论、大查房等按每次(每次活动不得少于3小时)0.2学分计算,此类活动必须经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方可计分。此项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4学分。
③各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授予0.5学分(不少于3学时),此项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④自学学分授予标准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地、州、市及以下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写出综述,分别经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学术委员会评定合格,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级评定合格,每篇授予2学分。翻译外文文献,经本单位委员会评定合格,每篇授予2学分。
单位组织的季度自学考核合格者授予1学分,年度自学考核合格者授予2学分,国家认可的网络自学授予的学分按网络学分管理规定执行。
3、论文、著作、教材授分标准(归入Ⅰ类学分管理)
(1)论文:授分标准按文章发表的刊物级别计算
国外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10-8学分,自治区(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6-4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8-6学分。
地、州、市级学术刊物4-2学分。
内部刊物2-1学分。
以上范围中的个案报道、信访摘要按以上级别的20%得分递减。
会议论文(大会宣读)按Ⅱ类学分授予,会议收录文章摘要或列题授予1学分。
(2)专著:按发表专著的每1000字授予1学分。
(3)译文:按发表译文的每1500字授予1学分。
(4)出国考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每1500字授予1学分。
4、成果及专利授分标准(归入Ⅰ类学分管理)
(1)获得各级政府部门授予的科技进步奖,按成果获奖级别授分,同一级别各等级之间相差5学分。个别成果因特殊原因未得成果论文的,可授Ⅰ类学分。成果获奖者从高到底排序按20%得分递减。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25-23学分
部(自治区)级科技进步奖 20-17学分
地、州、市级科技进步奖 15-13学分
(2)获专利的项目,按以下标准授分:
发明专利 12学分/项
实用新型专利 8学分/项
外观设计专利 5学分/项
(3)、同时获得成果及专利的项目,只能就一方取得学分。
5、引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授Ⅰ类学分
在本地区首先引进吸收,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准入推广应用适宜成熟的新技术、新成果并已作为本单位常规应用项目,视项目水平按以下标准授分,合作者(限5名之内)排序从高到底按20%得分递减。
国际水平 8学分/项
国内先进水平 6学分/项
区内先进水平 4学分/项
填补本单位空白 2学分/项
6、为同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供教学,可获得该项目的2倍学分,学分类别与该项目类别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