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从菏泽市卫生局获悉,菏泽市将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完善乡村医生服务、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并对乡村医生进行培养培训,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乱收费、摊派、集资。
据了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此外,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县级卫生行政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管理。
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偿。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后,70%按月发放,30%年终考核后一次性拨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据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要结合实施“卫生强基”工程,选派县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带教。
此外,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乱收费、摊派、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