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
江西省要求各地积极引导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乡村医生给予养老生活补贴。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登记的乡村医生,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对年满60周岁、从医满20年的,从其年满60周岁的下一月起,由财政按规定每月发放65元的生活补贴。
此外,村卫生室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政府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后,财政按年人均3000元的标准对按1.2‰比例配备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