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联合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区、(县)卫生和财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安排专人落实此项工作。此外,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将于近期组织安排对各地乡村医生补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将向社会通报检查结果。
据介绍,当前正在执行的乡村医生补助政策主要包括5项。省财政按照3000元/村进行补助,省补助资金如有不足,各地按照本地实有的村卫生室数量发放补助,补助经费由各地自行负担;县(区)财政对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2000元,所需经费从省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综合财力中统筹安排;中央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照两个因素进行补助:一半的资金按照我省农业人口人均1.5元进行补助,另一半的资金按照我省村卫生室数量每室补助1901元;在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对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按照一般诊疗费每门诊人次3元的补助标准,实行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总额控制并全额支付;如乡村医生完成下达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最高可分配到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比例可达32.72%,如按照2011年人均2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计算,服务好一人就可以获得8.18元补助。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要求各区(县)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认真对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的通知》精神要求,逐一清理,认真整改并落实到位,同时,各地要通过报刊、广播、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自觉接受乡村医生和社会监督,切实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