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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因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把咖啡因列为“精神药品”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咖啡因,无论数量多少,属刑事罪行。按刑法第34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涉及“数量大”(200公斤咖啡因以上)者最高刑罚为死刑,涉及“数量较大”(50公斤以上但不满200公斤咖啡因)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348条把非法持有“数量大”或“数量较大”的咖啡因列为可判处监禁的罪行。

中国台湾地区行政院消保会于2006年8月1日则推行咖啡因分级制度,主要针对台湾主要十一家连锁咖啡店的现煮咖啡,包括浓缩咖啡或其他类型,推动按照红色、黄色、绿色颜色差异标示来提醒消费者每杯咖啡的咖啡因含量。其中红色为200-300毫克或以上、黄色为100-200毫克、绿色为100毫克以下。这项措施不具强制性,但业者多半配合,只是标示方式未必清楚,有些标在菜单上,有些则印制成传单让消费者索取(例如星巴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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