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 局指定的经营单位统一调拨或者收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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