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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诊断依据

1.食物中毒的诊断机构:在《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中明确规定食物中毒患 者的诊断由食品卫生医师以上(含食品卫生医师)诊断确定;食物中毒事件的确定由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根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确定。

2.食物中毒的诊断依据:食物中毒诊断基础在食物中毒调查所占有的资料,把这些资料进行整理,用流行病学的方法进行分析,结合各类各种食物中毒的特点进行综合判断。其判定依据在GB 14938-34的第4部分有详尽的要求。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与进食的关系:中毒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均食用过某种共同的中毒食品,未食用者不发病,发病者均是食用者,停止食用该种中毒食品后,发病很快停止。

(2)食物中毒特征性的临床表现:发病急剧,潜伏期短,病程亦较短,同一起食物中毒的病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同时发病,很快形成发病高峰、相同的潜伏期,并且临床表现基本相似(或相同),一般无人与人之间直接传染,其发病曲线没有尾峰。

(3)食物中毒的确定应尽可能有实验室资料:从不同病人和中毒食品中检出相同的病原,但由于报告的延误可造成采样不及时或采不到剩余中毒食品或者病人已用过药,或其他原因未能得到检验资料的阳性结果,通过流行病学的分析,可判定为原因不明的食物中毒。

对原因不明的食物中毒,流行病学的分析报告至关重要,该报告必须满足食物中毒流行病学特征性的要求,必要时可由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进行评定。

对各类不同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略有不同,要作出明确的诊断和鉴别,食品卫生医师应具有一定业务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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