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人事考试网关于2014年职称英语考试报名时间延长通知
2013-12-19 14:47 来源:医学教育网
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各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55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4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定于2014年3月29日上午9:00-11:00举行,请各地按《福建省2014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认真做好网上报名、照片审核等工作。
二、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英语分综合、理工、卫生三个类别,每个类别分A、B、C三个级别;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不分类别,只划分为A、B、C三个级别。
三、我省2014年度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级别选择及适用范围: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须参加职称外语A级考试;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参加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须参加职称外语B级考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须参加职称外语C级考试。
中央直属在闽单位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要求,由考生所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选定。
四、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中对放宽外语成绩要求或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的9种对象,可分别按照我省闽人发〔2002〕152号、154号和闽人发〔2004〕1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申报经济、会计、新闻等20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不作必备条件(见附件2)。
2.企业单位、设区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含高校教师和三级乙等以上医院卫生技术人员〈除从事中医、中药、护理工作的人员外〉)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外语不作必备条件。
3.高等学校教师,省属事业单位(不含工作地点在设区市及以下的省直垂直管理单位)的自然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社会科研人员(不含从事中共党史、地方志、艺术研究工作的人员),省属卫生单位和三级乙等以上医院卫生技术人员(不含从事中医、中药、护理工作的人员),省属事业单位(不含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实验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国际商务师,按原有职称外语要求,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上述人员中,对于1979年12月31日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含职业学校)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外语不作必备条件。
4.符合闽人发〔2002〕152、154号文件规定的免试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外语可免试。
5.除免试人员外,对职称外语不作必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工作需要设定外语要求。
6.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或原全省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考试,取得的合格证书(不含一年有效期的证书)在规定级别内长期有效。
五、2014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全省考生须于2014年1月6日至20日登录福建省人事考试中心网进行网上报名(网址:www.fjpta.com),现场网上报名指导时间为1月16日至17日(仅在省直报名点,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13层省人事考试中心),1月6日至20日各报名点进行照片审核(每个工作日),1月6日至20日网上缴费。考试报名费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六、职称外语考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参考人数多,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务必严格按照人社部令第12号的要求,切实加强考试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职称外语考试顺利进行。
七、2013年起福建省人事考试中心委托福建省新华教育书店为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用书福建考区总代理。需证订考试用书的考生请与福建新华书店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26号),联系人:陈湘榕13706951933、刘桦13599032609、房苏榕15860805769,办公室电话:0591-87510246。
附件:1.福建省2014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计划
2.职称外语不作必备条件的20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2013年11月27日
附件2
职称外语不作必备条件的20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序号 |
系 列 |
1 |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 |
2 | 中小学教师 |
3 | 技工学校教师 |
4 | 经济专业人员 |
5 | 会计专业人员 |
6 | 统计专业人员 |
7 | 体育教练员 |
8 | 新闻专业人员 |
9 | 翻译专业人员(第二外语) |
10 | 广播电视播音人员 |
11 | 出版专业人员 |
12 | 图书、资料专业人员 |
13 | 文物、博物专业人员 |
14 | 档案专业人员 |
15 |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 |
16 | 艺术专业人员 |
17 | 律师 |
18 | 公证员 |
19 | 船舶技术人员 |
20 |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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