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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亳州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讨论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亳卫医秘〔2009〕91号

各县、区卫生局:

  为深入推进我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根据省卫生厅《关于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皖卫农〔2009〕80号)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亳州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讨论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并将书面修改意见于2009年10月15日前报我局医政科。

  联系人:杨铭章

  电话:5121791(传真)

  邮箱:bzymz@sina.com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亳州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讨论稿)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领导下,由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进行规范管理的工作体制。根据省卫生厅《关于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皖卫农〔2009〕8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民生工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契机,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合理配置、优化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和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预防、保健等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09年,全市50%的村卫生室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到2010年全市80%的村卫生室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到2011年,全市所有村卫生室全部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三、实施内容

  乡镇卫生院通过院办院管等方式,对村卫生室实行“六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一体化管理,即对村卫生室的设置、建设、人员、业务、药械、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

  (一)统一机构设置

  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行政区划调整,以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为原则,设置建设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一所村卫生室;人口少的邻近行政村也可以联合设置卫生室;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酌情在较大的偏远自然村设置卫生站。卫生院(所)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县、区卫生局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制作机构标识牌、印章。

  (二)统一房屋建设

  村卫生室应按《安徽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皖卫农[2007]9号)进行标准化建设。无论是新建还是扩建的房屋,统一建设标准,即业务用房面积为80-120平方米,占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房屋设置有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观察室、资料室(健康教育室)、值班室,六室分开,相对独立,分区布局合理。适当配套建设医疗废弃物存放处置室、供水、卫生厕所、宣传栏等,保证卫生室业务工作区的相对独立性。凡政府投资支持建设的村卫生室,其资产所有权归属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三)统一人员管理

  按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按所辖农业人口的1‰—1.5‰配备(其中有1名女医生、1名中医或能西会中的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多的村卫生室可适当增加医生配置。在县、区卫生局统一组织下,乡村医生的选配由乡镇卫生院从全乡范围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中,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择优录用,由所在村卫生室与之签定聘用合同、执业承诺保证书。乡镇卫生院及时建立乡村医生人事档案,对其聘用、考核、奖惩等情况建档管理。录用人员报县区卫生局审核备案后,统一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任,不合格者予以解聘。村卫生室新进从业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在岗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每两年培训一次,由县、区卫生局负责组织。乡村医生可在乡镇范围内统一调配,直系亲属和有姻亲关系的人员应避免在同一村卫生室工作。

  (四)统一业务管理

  乡镇卫生院应采取工作例会、病例讨论、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管理指导。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要建立双向转诊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方便群众就医。村卫生室的各项预防保健、医疗、药品管理、健康教育、人员培训、医德医风等业务活动,都统一由乡镇卫生院按照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要求,安排并负责检查指导、考核评价。县、区卫生局统一制定全县村卫生室行政、业务、药品、财务等项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制定具体工作管理制度。

  (五)统一药械管理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用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导规范用药。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在相关补偿政策保障下,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组织下,接受以县、区为单位统一招标的药品配送企业的配送服务,严禁擅自从其他渠道购进药品。

  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所有医疗器械,由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统一验收入库,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分发到村卫生室投入使用。村卫生室应确定人员加强器械管理,保证器械正常运行。

  (六)统一财务管理

  村卫生室应公开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和药品价格,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和收据,做到收费项目规范、票据齐全,严禁截留、坐支收入资金。乡镇卫生院对各个村卫生室的财产、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药品调拨、业务收支账册,所有财务收支必须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县、区卫生局负责对村卫生室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财务独立核算

  村卫生室按照政策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村卫生室开展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村卫生室经营人员承担。村卫生室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定期向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报账,接受乡镇卫生院监督检查。

  (八)责任独立承担

  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村卫生室均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独立承担开展业务发生的民事及相关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抓好落实。为确保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区要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组”,县、区卫生局具体负责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调度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要明确责任,集中人力、物力、精力,积极运作,加强督导,确保各项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二)抓住机遇,积极推进。各县、区要抓住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推进,应与民生工程村卫生室建设、药品零差率销售、新农合门诊统筹、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有利时机,层层召开动员会议,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凡民生工程投资建成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应尽快做好人员选聘等工作,对其实行院办院管的一体化管理,使其尽快发挥功能和效益。凡已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均应作为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机构。

  (三)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的积极性。村卫生室人员实行按劳分配、按绩计酬的绩效工资制,工作绩效的考核应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各县、区卫生局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村卫生室人员养老保障试点,逐步将村卫生室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其老有所养,稳定村级卫生队伍。

  (四)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行医。各县、区要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有奖举报等形式,发动群众进行举报,并根据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组织人员坚持常规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发现一处,取缔一处,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五)加强监督考核。各县、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落实措施,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现场,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指导,以攻坚克难的精神,以求真务实的作风,突出重点抓落实,创新机制抓落实,转变作风抓落实,抓紧抓细,抓实抓好。我局将对各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情况按年度进行重点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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