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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在岗乡村医生正规化,系统化函授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卫[1992]第13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在岗乡村医生正规化,系统化函授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我厅粤卫[1991]第303号文精神,做好在岗乡村医生正规化、系统化复训工作。最近,我厅成立了广东省乡村医生函授培训中心,并召开了全省乡医函授培训工作会议。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我省乡村医生教育的指导思想和任务,制定了《广东省在岗乡村医生正规化、系统化函授培训实施方案(试行)》。为了做好全省乡医函授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工作,现将《广东省在岗乡村医生正规化、系统化函授培训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直贯彻执行。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科教处。

广东省卫生厅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八日

  抄送:各中等卫校、卫生职工中专学校

广东省在岗乡村医生正规化、系统化函授培训实施方案(试行)

  加强农村卫生技术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是实现“二OOO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战略目标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据卫生部对乡村医生实施正规化、系统化教育的要求和我厅粤卫[1991]第303、304号文件精神,我省计划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完成在岗乡村医生复训工作,并于一九九二年开始实施“双证书”上岗制度。因此,我厅决定全省在岗乡村医生函授培训招生工作于一九九二年下半年铺开,为保证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及机构

  1、成立广东省乡村医生函授培训中心,负责全省乡村医生函授业务的具体工作。“中心”设在韶关卫生学校,由我厅直接领导。

  2、各市、县(区)卫生局设立乡村医生培训办事机构或指定对口科(股)室主管本市、县(区)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3、各市普通中专卫生学校、职工卫生中专学校有培训乡村医生任务的责任,各卫生局要充分利用普通中等卫(护)校、卫生职工中专学校和县卫校现有的教学条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辅导站。辅导站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由市卫生局批准,并报省卫生厅和“中心”备案。

  辅导站的基本条件:

  ①具有一定的师资力量,专(兼)任教师总数不应少于12人(其中兼职教师不得超过二分之一),能承担普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等课程的面授辅导。

  ②能提供基础课、专业课的基本实验设施条件和教学用房。至少应配备10台以上显微镜和电化教学用的彩色电视机、录像机、幻灯机等。

  没有专业基础课实验条件的应具有组织学员到就近医学院校进行实验教学的条件。

  ③能提供50人以上集中面授时的食、宿条件;④有专职管理人员。

  二、部门职责

  省函授培训中心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开展全省乡村医生函授培训工作,制定教学计划和学员学籍管理办法,编印教学大纲、补充教材和辅导资料等。

  2、计划全省乡村医生函授培训招生,负责毕业考试的命题、试卷的印制和评卷。

  3、落实各项教学措施,检查指导各函授辅导站业务工作的开展及任务的落实,把好教学质量关,保证培训质量。

  4、掌握和编制全省乡村医生培训信息资料、教学动态和教学进度。

  5、审定学员毕业资格,与各市卫生局共同做好合格证书的颁发。

  市、县(区)卫生局乡医培训办事机构

  1、制定本市、县(区)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负责本市乡医函授培训计划安排、招生的组织和管理。

  2、县(区)卫生局负责招生报名具体工作,并将本县(区)招生数报送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汇总报“中心”。

  3、安排实习基地,保证学员在中心卫生院(条件较好的卫生院)或县级医疗卫生单位进行实习,确保实习质量。

  4、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平时各科目考试命题及评卷,并将学员考试成绩造册(附各科考试试卷一份)上报省函授培训中心。

  5、会同省函授培训中心做好合格证的验证、颁证工作。

  函授辅导站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按省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完成面授和教学实验、实习,保证教学质量。

  2、协助县(区)卫生局做好招生工作,制定各项教学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建立学员学籍档案;负责学员的日常管理和政治思想考核;布置和批改学员作业。

  3、安排学员面授时的食、宿等事宜。

  4、按有关标准收取学员的学杂费,并按规定向函授培训中心和市、县(区)卫生局上缴费用。

  5、接受市、县(区)卫生局的领导和“中心”的业务指导,听取学员意见,不断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三、招生

  全省函授培训招生工作由省乡医函授培训中心统筹计划,各市、县卫生周应根据“中心”的招生计划对学员分期分批学习作出安排。

  1、招生对象

  (1)在岗的乡村医生,原接受专业系统培训时间不足二年者;

  (2)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三十周岁以上,在卫生站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五年以上的在岗卫生员。

  2、报名手续

  本人申请,由管理区推荐,乡镇卫生院审查同意后报县卫生局审批。

  经审批同意的乡医,应填函授报名表(由“中心”统一印制),并携身份证、原乡医证(或卫生员证),到县(区)卫生局报名。县(区)卫生局将报名名册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汇总上报省函授培训中心。经同意录取的学员到指定的辅导站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3、招生安排

  拟安排招生二一三期。

  第一期招生时间:一九九二年十月;

  第二期招生时间:一九九三年八月;

  第三期招生时间另行通知。

  四、学制与课程安排

  1、学制为二年

  2、教材使用中国乡村医生培训中心编写的《中国乡村医生教材》(第二版)和省函授培训中心编写的补充教材。

  3、课程设置和安排按我厅制定的教学计划和“中心”编写的教学大纲进行。

  五、考试与毕业

  全部课程的考核、考试均安排在面授结束后进行。考试采用闭卷方式,100分制记分法。除毕业考试科目(内科学、外科学、妇产儿科学、农村卫生防疫学)外,其余各科成绩,平时作业占30%,平时考核、考试成绩占70%.

  学员参加面授时间少于该科授课时数三分之二者,不得参加该科的考试;毕业实习时间少于实习安排时间三分之二者,不得参加毕业统考。

  平时考试不及格者可在该科考试后一个月内补考一次,累计有两科主科(毕业考试科目为主科)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毕业统考。毕业统考两科以下(含两科)不及格者,可在一个月内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一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函授培训中心批准,可再补考一次,补考及格后,方可发给乡医岗位复训合格证。

  按教学计划学完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考试及格和政治思想考核合格者,由辅导站将学员的有关材料上报“中心”审定,准于毕业者,发给《广东省乡村医生岗位复训合格证》。

  六、收费

  函授培训的业务经费主要从收取学员的学杂费中解决。省函授培训中心、市、县(区)卫生局、各辅导站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乱收费。

  1、收费标准

  ①学费:每人每年400元(包含面授费、实习费等),每学年注册时一次缴清,中途退学者,概不退还。凡属省人民政府公布的48个山区县的乡医学员可减收15%.

  ②实验费:视各辅导站实验课的开出情况和实际耗费收取,每学期最多不得超过100元(用于购买实验动物、试剂等),分学期缴交。

  ③教材费:按教材核定价收取。

  ④报名费:每学员7元。县(区)卫生局收取后留成4元,其余部分按2:1的比例分给市卫生局和“中心”作为培训管理业务费。

  ⑤集中面授期间的住宿、伙食费等按实际收取。

  ⑥补考费:毕业考试不合格要求补考者,要缴交补考费,每科收费15元(用于命题、评卷、考务等开支)。各辅导站收缴后,除留5元作考务费用外,其余10元上缴“中心”,并附上补考人员名册一份。

  2、经费分配

  为合理解决各函授管理机构和教学单位的业务经费,市、县(区)卫生局和省函授培训中心可从学员缴纳的学费项目总额中分别按4%、5%和10%的比例提取(由辅导站上缴),其余的81%和其它收费由函授辅导站支配使用。本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函授教学所需的教学仪器设备,支付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劳务补贴,教学用水、电费及场地租金等。

  本方案解释权属省卫生厅科教处。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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