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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考核要听村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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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印发的《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提出对乡村医生每两年组织考核一次,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考核办法》要求,在考核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考核办法》规定,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业务考评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学习培训情况等。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方式包括个人述职、日常工作、年度考核、业务水平测试、职业道德评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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