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没有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障的境况有望改变。为稳定农村医疗卫生队伍,日前,市卫生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就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障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
多年来,和我国其它地区一样,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工作的村医,虽然持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但大多没有固定工资收入,也没有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福利保障,严重影响了村医的工作积极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下降,部分村卫生室甚至自然消亡,导致农民就医难。解决乡村医生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切身利益问题,是稳定农村卫生队伍、逐步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水平的有效举措。
新出台的文件规定,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临时)》、《赤脚医生证书》之一,未享受当地基本养老、医疗保障的乡村医生可自愿参保。参保的乡村医生还须符合一定年限等条件,截至2009年1月1日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或者是曾在村卫生室(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连续依法执业满15年及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乡村医生。
各地可根据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确定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的种类。劳动年龄段内的乡村医生可依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办理参保手续时的规定执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可在统筹地区规定时间内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保的乡村医生,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执业资质证明、在岗工作年限证明等相关证件,向所在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并进行初审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办理参保手续。乡村医生除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部分费用外,其余费用由区、县(市)乡镇(街道)财政承担。
文件还规定,对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时间不满15年,现已离岗,未享受基本社会保障的乡村医生,将根据其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年限,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按累计执业年限计算(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最低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该文件自今年5月27日起实施。